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申请函审验收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是指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向验收专家发函的方式,得到验收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出具验收意见;会议验收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现场主持验收会议,验收专家现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
③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会议验收。由科技管理部门现场主持验收会议,验收专家现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
(3)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技术方面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①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②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规定等做出客观评价;③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和测试等工作;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⑤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⑥需要验收专家审核把关或评价的其他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验收专家组提供完备的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情况
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外拨到合作单位的或由合作单位提供自筹资金的,需附经各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资金使用说明。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2020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T Program of Hebei”)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三)组织验收
根据验收批复的项目验收形式,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函审验收和自主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主持验收;会议验收的,由省科技厅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持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在项目平台完善验收资料。(验收专家组签到表样式见附件8,验收意见表样式见附件9,函审表样式见附件10)
(四)在线填写验收结论
验收主持部门(以验收批复为准)登录项目平台后,点击“验收管理”—“填写验收结论”,在线填写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需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不通过验收的,不再填写验收证书,按程序履行项目撤销手续。
(1)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资金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
(2)暂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①被验收项目因提供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②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
③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顺延6个月。
(3)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①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②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③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④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⑤科技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⑥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五)在线填写验收证书
以任何形式开展验收并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均需填写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样式见附件11)
项目负责人登录项目平台后,点击“验收管理”—“验收证书填报”,填写相关信息并且上传带有验收专家签字的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签到表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证书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逐级审核。
(六)验收证书签章
验收证书经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成带“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水印的验收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完成后15日内将验收材料和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验收证书,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审核、用印。
(七)验收材料归档
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均应将验收证书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以备今后查阅或接受监督检查。省科技厅保留验收材料和验收证书各1份,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档案管理需要确定留存份数。因项目承担单位遗失证书或验收后长期不盖章的,省科技厅不再补章。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用印审核后的验收证书,上传至项目平台进行备案。
(八)后续工作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自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在资金使用到期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主动缴回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程序上缴省财政,并在缴款摘要中注明“缴回省级科研项目资金”。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撤销文件要求,将结余资金按程序缴回。
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制度、科学技术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