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学校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外单位合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约定确认。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权属。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我校进行科技成果披露。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自行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技术秘密、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于作价入股的需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定等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处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组成。负责组织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价值评估、评估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的财务状况、会商技术入股与退出方案等工作,重大事项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同机制,明确各参与部门主体责任。
1.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面工作。重点负责科技成果备案、转让、许可类转移转化核准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简称“五技合同”)合同全流程管理;会同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合同审核工作;会同人事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与绩效奖励制度等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使用、处置、汇总、报备,审批资产类权属变更转移转化事项;负责技术类无形资产登记、核销的程序与规则等工作。
3.人事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设置、考核管理、职称晋升、教师离岗创业、在岗兼职及返岗任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财务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
5.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管理;负责学生休学创业的申请与受理工作;负责科教融合,开设创新创业、技术转移转化课程等工作。
6.各院系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单位,负有培育科技成果并促进其转移转化的责任,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权属、督促落实。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须经学校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独资、转让或许可、技术入股、横向合同以及其他经协商确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以独资、转让或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实施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合同谈判,确定拟交易价格、参股比例,并草拟合同文本,向学校科研处提出合同签订申请,科研处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1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签订相关合同。公示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式实施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合同谈判,确定拟交易价格,并草拟合同文本,向科研处提出合同签订申请,科研处会同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的,须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学校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部分知识产权的,转化时需提供其它知识产权权属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同意书和有关收益分配的同意书。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照我国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3年内严格遵守同学校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当中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技术秘密或从事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四条 授予专利权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学校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满5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可根据发明人维护意愿、转化价格预期和申请、维护费用成本等因素,采取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转让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受让方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估的,由科研处推荐评估机构,经受让方认可后实施,评估价格作为科技成果转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该成果全体完成人同意,由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的身份、创业性质等进行审查,科研处会同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可以适当价格许可给学生实施转移转化。转移转化后的收益分配由负责转化的学生、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学校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许可期满,如需要继续实施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处置合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涉及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的,科技人员在合同中对于资产处置相关内容加以约定,科研处负责审核监督。
第十九条 处置方式及价格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科技人员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科研处协助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益: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具体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按照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再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标准如下:
(一)现金收益分配
1.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取得的收益按照90%、5%和5%分别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学院(平台)科研发展基金和学校管理费进行分配。
2.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横向合同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取得的收益按照90%、5%和5%分别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学院(平台)科研发展基金和学校管理费进行分配。
3.受让方支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经费到校后,转化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权属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二)股权收益分配
1.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移转化的,按照成果完成人、学校之间9:1的比例分配,学校部分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为管理,形成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中的10%奖励给成果所属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如果成果完成人拟把其所持有的学校奖励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则需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并在科研处报备。
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金额不计入到校科研经费;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按到校金额计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及成果所属单位的到校科研经费。
(三) 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科研处负责监管。
(四)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按以下原则执行:
1.我校正职领导,以及我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2.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由科研处对其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收益分配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学校提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着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质量和效益。
科研处采取专业培训、成果托管、购买社会服务、引入中介机构等方式,为科技人员提供法律维权、商务谈判、尽职调查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合作,引入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投资,多途径、多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异地科研机构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异地科研机构可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并按照服务质量、转化贡献享有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用成效作为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科研目标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授予学位等的重要指标,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通、资源共享。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风险防范制度,规范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交易等行为,维护学校、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科研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平台)应当保守学校技术秘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要增强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对与关联方进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不明确对方的受让意图时,不得向对方透露核心技术秘密。开展实质性谈判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保密义务, 防止交易未遂而泄漏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因科技成果转移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二级单位(平台)应退还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纠纷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及时向成果所属单位、科研处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专利发明人、非专利技术等成果完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学术诚信等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等行为,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成立企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及实施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自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转拨学校科研经费,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不得无偿使用学校资产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学校的各种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国家法律法规或河北省政策规章未提及之处,以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