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河北省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购置并纳入编制的所有公务用车,涵盖一般公务用车、业务用车。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与统一调配,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车辆维护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验收、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资产实物管理工作。财务处会同党政办公室精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合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并将其列入党政办公室年度预算。
第二章 车辆配备与处置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1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以上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或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由专业机构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管理。
平台化:车辆及驾驶员统一纳入“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全部通过该平台完成派车、出车、收车、封车等操作。
信息化:车辆统一安装单北斗车载定位终端。实时精准监控车辆的运行轨迹,随时查询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提升车辆管理的透明度与监管效能。
标识化:在车身醒目位置张贴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标识。标识破损或掉落后,需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购买并重新张贴。
第八条 周六、周日、下班后以及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区域。车辆钥匙由车队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驶。超过3周不使用的公务用车应及时封存。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保养、定点加油制度。
定点保险: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程序,统一选定信誉良好、服务优质、保险费用合理的保险公司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业务。结合车辆使用实际情况与风险保障需求,合理确定险种组合,避免不必要的保险支出。
定点维修和保养:选择张家口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单位进行车辆日常保养与维修。车辆维修时,由车队提出初步意见,送定点维修保养单位检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公务用车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三千元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如车辆在外地突发故障)需要在非定点单位维修,驾驶员必须及时电话请示党政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定点加油:公务用车加油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使用指定加油卡进行操作。加油费由学校公对公汇入指定加油卡主卡,再圈存至每辆公车对应的副卡进行加油。严禁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加油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为每辆公务用车建立独立的车辆档案,为车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支持。档案内容包括车辆购置凭证、行驶证、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年检记录、加油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所有与车辆使用和管理相关的资料。车辆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保障学校机要通信用车;
2.保障学校财务处人员办理现金及票据业务用车;
3.保障处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用车;
4.保障参加往来省市间大型或半日内紧急会议用车;
5.保障学校大型集体活动或会议用车;
6.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7.保障学校其他紧急特殊公务用车。
除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办理现金及票据业务等公务用车出行外,张家口市主城区以内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公务出行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严格控制出省和长途派车。
第十五条 有用车需求的单位和部门,需至少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后,方可用车。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出车后严禁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及目的地。出车过程中,驾驶员应准确记录本次行程的行驶公里数、加油费、过桥费、过路费,在收车时按要求填写至“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服务平台”。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听从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按时、准点、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无出车任务时,应在指定地点休息待命,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够接受出车任务。因事外出时,需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去向,以便及时联系。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管理调度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新入职的驾驶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交通安全法规、车辆操作与维护保养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驾驶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出车前,需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无故障隐患,严禁驾驶“病车”上路。出车期间,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饮酒、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罚款费用,学校不予报销。车辆使用结束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位置,严禁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门,关闭车窗,妥善保管车钥匙和相关证件,防止车辆被盗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按要求完成车辆年检年审、保险、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五章 公务租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公务、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原则,从严控制租赁社会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自有车辆无法满足用车需求的,可租赁社会车辆:
1.举办全校性重大会议或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等;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3.经批准的外事接待、上级部门来人接待和有公函的外地客人接待;
4.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央、省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性重要任务,如审核评估、专业认证、取送考试试卷等;
5.参加上级会议或学习调研考察,学生外出实践实习、参加比赛和演出等集体用车,参加人数较多的;
6.3名及以上人员到驻地以外偏远地区、公共交通欠发达地区进行公务活动;
7.办公地和生活地距离较远,且公共交通不发达,不方便,用于接送干部职工集体上下班的通勤车;
8.其他学校教学、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如运送实验动物、特殊设备仪器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车辆租赁实行一事一租。通过“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公务快车网约系统”提交公务租车需求,履行单位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后租赁车辆。通过系统下单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用途、种类、数量、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等。用车完毕,驾乘双方通过系统签字确认后,结束用车。用车单位和部门凭系统生成的审批单、出车单、结算单及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结算报销。
系统内租赁机构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需至少提前一周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选择张家口市明确的定点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租金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及河北省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当地市场租金价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租赁车辆的车型、座位数等,不得租赁高档豪华车辆。
第二十六条 如一次性租车5辆以上或3个月以上,需至少提前一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车。
第二十七条 在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租车合同约定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范围和用途。如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其他问题,应及时与租车公司联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督促检查。财务处应当对公务用车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室应当对学校公务用车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车辆配备、处置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校纪委应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预决算情况每年以适当形式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20〕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北方学院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