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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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校园网是我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为充分发挥我校校园网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系、部、处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计算机管理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资源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联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安全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六.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七、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院保密委员会和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八.网络中心只对符合设置域名的系、处配置域名,并定期检查所开设用户的状况。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校网络管理中心可提出警告、提请院保密委员会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者。
7. 未严格审查上网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者。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27日起施行。 |